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8-11

浙社宣发[2021]11号

1、项目申请前,申请人应认真了解《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项目研究结束时,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完成相关程序后,经专家评审(或免于专家鉴定)通过后,正式结题。

2、项目研究结束后,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结题申请

填写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1),填写后需要有单位科研处签章。

(2)撰写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是全面总结课题研究过程、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一份总结性文件,也是评审专家主要审查的资料,以便评审专家对研究水平和是否完成项目要求并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正文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及以上。项目研究报告无统一格式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复印件

要求复印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及完整的论文内容;其他成果按需要复印,能反映成果出处和相关信息均可。

研究成果为学术论文的,要求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内容过少(只有一页)或者以收取版面费为目的的大部头期刊论文集将不予认可,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题论文集也应在2页及以上的篇幅,著作、论文的成果发表需注明项目出处,注明项目来源、项目批准号、项目名称等信息,没有项目来源,将不予认可。

3、结题申请提交方式:

(1)登录申报平台http://www.zjzhkygl.com进行相关资料提交;   

(2)所在单位管理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

(3)单位管理员审核提交后,申报人把结题汇编资料装订一本(纸质,可以简装),装订顺序为:

结题申请表、立项批准文件(可以部分内容)、立项协议书、研究报告、成果复印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将结题研究资料汇编(纸质)一本寄秘书处,留档备查使用。

地址:杭州滨江区江南大道3776号元天科技大楼B座607室 张老师 收 电话:13777485392

(4)秘书处收到纸质存档资料(一本),同时核查申报系统中结题资料齐全后,方能安排进入专家评审流程。

4、结题中常见的相关问题

(1)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正式的结题文件上只列5个研究人员的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其排序是按照申请表上的名单顺序排列;

(2)课题负责人和其他研究人员前3名人员和申报书人员不一致时,应在结题前提出“项目成员变更申请表”(附件2);经批准后同意变更,结题汇编资料中应收录“项目成员变更申请表”。

(3)在协议书中到期时间再延3个月尚未结题的视为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附件3),经批准后执行,结题汇编资料中应收录“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延期只能一次。

(4)项目未能按时结题,主动提出项目中止申请表(附件4)或者直接撤项。中止或者撤项的将列入所在单位科研信用记录。经同意后项目终止,有资助款的负责人需按原路退回资助款。

5、对《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结题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十八条 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1 篇及以上论文、或由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结集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集上发表两篇及以上论文的科研项目可免于鉴定。发表的论文以出刊为准,且须在发表刊物中注明 “项目来源和项目批准号”等信息,项目负责人至少有一篇论文为第一作者。获得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二等奖及以上,省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三等奖及以上,或被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厅级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第十九条 免于鉴定的项目须提供相关符合条件的原件或加盖基层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在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宣传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办理结题手续。

解释: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可免于鉴定”的理解是,本研究成果的水平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同意,结题时不再安排专家进行水平评审(也就没有专家提出补充或者重新完善等环节),但仍需要按照结题流程进行结题申请。并提供一本完整的“结题汇编资料”供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存档。不能简单理解为发表过论文就算完成研究工作,一篇论文可以是研究项目的一个局部,不能反映全部研究成果。

6、需要申请课题结题成果为“优”的项目,需由秘书处统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根据《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结题成果为“优”的项目将给予一定的项目经费补助,

专家评审会议由秘书处根据待审项目情况,邀请专家集中会议评审。评审地点原则上在杭州,评审专家等相关费用由项目申请人直接支付。

7、结题文件发布

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联合发文公布。结题文件原则上每年发布两次(一般为6月和12月)。单个项目的结题证书不再印制。每年5月30日前结题的列入上半年(第一次)结题文件,11月30日前结题的列入下半年(第二次)结题文件。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5日开始试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解释以本规定为准。相关问题请及时和秘书处联系。

浙江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宣传教育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